奧瑞岡辯論賽


奧瑞岡或譯俄勒岡式辯論賽起源於美國的大學生辯論賽在1970年代傳入中國

  台灣地區又于1990年代末由台灣高校傳入中國大陸早期的奧瑞岡式辯論賽的規

  則版本較多1987年之1989年間由現台灣世新大學的游梓翔和溫偉群先生推行了正

  統奧瑞岡式的改革本規則由上海大學辯論協會2006 年根據台灣地區受到基

  本認同的幾個賽制整理而成

奧瑞岡式辯論制度(Oregon Style Debate)起源於西元1924年當時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口頭傳播學教授史坦立·葛瑞(Stanly Gray)參照英美等國法庭中的辯論模式,發展出一種交互質詢式的辯論制度.

1952年,奧瑞岡式辯論正式為美國全國辯論總會(National Forentic League)所採用,並在歐美各國間廣為流傳,逐漸成為受歡迎的一種辯論制度.

1972年,當時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官兵在台北YWCA海德公園社(現台北健言社)舉行了一場表演賽,從此,奧瑞岡式辯論傳入我國.當時的台灣大學國際事務會將此辯論制度翻譯成中文,繼而東吳大學的正言社又研討整里出一套五章五十六條的奧瑞岡式辯論規則.

1974年,再救國團主辦的北區大專院校辯論賽中第一次採用奧瑞岡式辯論制度.在我國辯論史上可以說是一次轉折點,徹底推翻了傳統得五人制辯論法.

1977年,台北分會趙靖中會友在才能發展委員會中專題演講奧瑞岡式辯論,並邀請中央大學與YWCA的台北健言社作示範表演,將澳瑞岡式辯論正式引進中國青商.

1984年,總會奧瑞岡辯論推廣委員會主委趙懷璧,在總會長劉湘安的指示下,延聘了多位演講辯論學的專家學者,在全體奧瑞岡委員成員的努力下,共同編印了第一本"t;奧瑞岡式辯論規則"t;,共四章五十六條.

1996年,在趙懷璧,楊三峰兩位前任總會及師範大學張正男教授的指導督促下,由總匯奧瑞岡辯論委員會主委杜傑擔任召集人,各區會奧瑞岡主委擔任副召集人,並邀請各分會子深優秀的奧瑞岡前輩,共同將使用了十二年的青商會奧瑞岡式辯論規則,修編成十四章七十三條.

1.1 比賽人員

  競賽辯論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論選手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

  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出賽名單應于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

  提報賽會主辦方否則視為棄權

  1.2 發言程序

  發現時間採用五·四·四制即申論5 分鐘質詢4 分鐘結辯4 分鐘比賽程

  序如下

  1 正方一辯申論5 分鐘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4 分鐘

  2 反方一辯申論5 分鐘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4 分鐘

  3 正方二辯申論5 分鐘反方三遍質詢正方二辯4 分鐘

  4 反方二辯申論5 分鐘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4 分鐘

  5 正方三辯申論5 分鐘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4 分鐘

  6 反方三遍申論5 分鐘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4 分鐘

  7 雙方結辯各4 分鐘結辯次序在賽前抽籤決定

  1.3 計時方式

  計時工作由主辦方指派的人員負責並以響鈴的方式告知發言辯論選手在申論的

  4 分鐘時響鈴一聲在4 分30 秒響鈴兩聲在5 分鐘響鈴三聲提示在質詢和結

  辯的3 分鐘時響鈴一聲在3 分30 秒響鈴兩聲在4 分鐘響鈴三聲提示時間屆

  滿辯論選手即應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2立場規則

2.1 合題性

  正方界定的立場應完全符合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反方界定的立場應反對辯

  題否則視為違規

  雙方的基本立場界定應于一辯申論中完成並不得於其後修正否則視為違規

  2.2 合題性質疑

  辯題的理解以主辦方提供的說明為基礎若任意一方提出爭議性解釋須在賽前的

  領隊會議上與主辦方對方共同協商否則評委不予臨場受理

  若任意方認為對方的立場不合題時反方至少應于一辯申論正方至少應于二辯申

  論中提出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發言規則" class="anchor-2">3發言規則

  3.1 發言義務

  辯論選手在指定發言時間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了之原則並展現風度與

  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由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3.2 道具使用

  發言辯論選手可以在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

  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3.3 協助違規

  出賽辯論選手在比賽開始后不得從己方辯論選手之外的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論

  選手在發言時間開始后不得從其他出賽辯論選手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

  發言辯論選手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3.4 質詢權利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可以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的合理而清晰的問題並隨時可以

  停止被質詢答辯者的回答

  3.5 質詢義務

  質詢時間內置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得的結果進行引申

  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被質詢答辯者可以要求其停止

  3.6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出的任何問題但問題若不合理時答辯者可以說明理由

  拒絕回答

  答辯者可以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3.7 反質詢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可以

  要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3.8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

  段為提出的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抗議規則

  4.1 偽證抗議

  辯論選手發言中引述的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對方可以

  檢舉其資料證據反證提出抗議

  4.2 抗議方式

  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引發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在賽后5 分鐘內以書面方式

  向主辦方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辦方應知會他方他方也可以以書

  面答辯

  4.3 抗議裁決

  雙方提出抗議時主辦方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規則裁判每項抗議一張由

  規則裁判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並進行驗證裁決規則裁判將抗議裁決結果向裁

  判團進行說明供裁判參考以及判決